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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细则
    2014-12-10 16:59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细则

    (摘自学院2005年版《安全工作手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应当给予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依照本细则处罚。

    第三条  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不论是本校的师生员工、家属子女,还是来本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均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两种:

    (一)罚款: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二)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施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用具和所得财物一律收缴,损坏的公物应当赔偿。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校门管理规定,进出校门不佩带徽章、不出示证件、使用过期无效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拒绝登记不服纠查的;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携带物品出校门无出门证明,不接受检查和纠查的。

    (二)翻越围墙进出校园的。

    (三)未经允许,校外人员在校园内摄影游玩、进行体育活动、张贴广告的。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摆摊、推销、传销的。

    (五)在交通要道等非体育场地打球、踢球、张网、拉绳阻碍车辆通行和影响行人安全,不听劝阻的。

    (六)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行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集会、游艺等公共场所故意拥挤、起哄、嬉戏追逐、打闹等影响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二)不遵守规定作息时间,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等正常活动的。

    (三)在校内公共场所、道路或建筑物厅堂、走廊上滑旱冰,不听劝阻的。

    (四)机动车辆在校内超限速行驶和鸣喇叭的。

    (五)外单位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或未经保卫部门许可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

    (六)骑自行车搭人、扶肩并行、双手离把、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故意拐逼他人的。

    (七)毁坏国家机关和本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公告、通告、封印等文告的。

    (八)在禁烟场所抽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之一的,处十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二)在校内打架斗殴的。

    (三)在校内跳贴面、贴身舞和在舞场滋生事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校内酗酒闹事的。

    (五)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容留外来人员住宿的。

    (六)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登记的。

    (七)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的。

    (二)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他人,乱丢酒瓶、砖头、杂物,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

    (三)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四)损毁路灯及其它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五)损坏消防设备、器材,打坏门窗玻璃的。

    (六)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污损或毁坏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的。

    (八)办公室、实验室下班后不锁门、不关窗、不断电,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对整改意见拖延不认真整改的。

    (二)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它用的。

    (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火源,在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四)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尚未造成失火事故的。

    (五)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教室内点蜡烛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在校内用猥亵语言或举动调戏妇女的。

    (二)窥探妇女洗浴、更衣、入厕等不轨行为的。

    (三)殴打他人的。

    (四)滋事生非、辱骂他人的。

    (五)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观看淫秽音像、书画制品的;

    (二)出售、传播淫秽音像书画制品的;

    (三)复制、使用黄色软件者。

    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

    (一)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学院保卫处裁决,配有专职保卫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的单位,经学院批准,可以由保卫处委托其裁决分管范围内的处罚。

    (二)被处以罚款者,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裁决单位。拒绝交纳罚款的,加倍处罚并依据有关条例从重处分。裁决单位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人开具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学院。

    (三)裁决单位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财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实施。

    (五)罚款和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六)对勇于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由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本细则由学院保卫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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