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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理办法
    2014-12-10 17:25  

     

    为加强学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打闹、喧哗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擅自带出考场的;

    6.擅自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9.衣冠不整进入考场的;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1.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的;

    2.在考试进行中就解题方法及答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7.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证件的

    10.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1.在考试进行中,考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答卷雷同的;

    12.偷窃考卷,散布或倒卖考卷、答案信息的;

    13.他人利用自己考试材料不举报,造成协助他人作弊事实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学生违反本办法第一条,应取消其考试资格或终止其考试,责其离开考场,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并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学生违反本办法第二条,应取消其考试资格或终止其考试,责其离开考场,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审批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或终止其考试,责其离开考场,没收试卷,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和暂扣的考生物品。

    3《考场情况记录表》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填写签字或者由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随试卷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在考试结束后即刻交于课程主管系党总支。

    4.各系党总支应在较短时间内核实事实,将学生违纪作弊的相关材料及系党总支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下发处分决定文件。

    5.违纪、作弊学生对其行为应及时作出书面检查,交学生所在班辅导员或班主任。

    6.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进行申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或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由学校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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