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源环境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6-07-08 1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是资源环境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目标、提升教育质量的条件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本科教学实验室在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教学实验室是指承担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任务、经学校批准设置的教学实验室。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三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本学院教学需要,制定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利用各类资金,开展制度建设、硬件条件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各项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实验用房,是保障实验教学的基础条件,由学院统一分配并报请教务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实验用房的性质和用途。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在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后并请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筹集专项经费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各功能实验室应以建制实验室为单位申报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周期按学校规定一般不超过两年,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改建(改善实验条件):为保证现有实验教学内容的实施或者提升教学效果,对老旧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增加仪器设备台套数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二)扩建(新增实验教学功能):为增加实验教学内容或新增实验室功能,购置仪器设备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三)新建(新建实验室):为满足新建专业(方向)建设需求,针对学校审批同意的新设立本科教学建制实验室或功能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或进行必要的环境改造。

    第七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按学校要求提交《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明确建设经费、建设目标、内容、项目责任人、双方责任、建设期限和预期效益,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教务处。建制实验室尚有项目未验收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年度项目。

    第八条 提倡有条件的实验室自制、改造实验设备,应在申报前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工作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及经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复后,发文公布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并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下达的经费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建制实验室应配合资产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自制仪器设备,由项目本院与教务处签订《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自制仪器设备目标责任书》后,项目经费在学院监管下,通过学校划转给本院的专项账号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应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及经费使用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学院讨论后,报请教务处,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学院负责对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和协调。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完毕后,按学校要求撰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和开出实验项目的情况以及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申请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教研室或实验室,完善相关材料;配合由教务处组织结题验收专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检查结束后,根据专家小组意见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完善。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若确实存在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完成的,项目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书;由学院报请教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学院统一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学院统保存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论证会议纪要、请示批复、验收报告书、目标责任书等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源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资源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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