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类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16-07-08 08:25  

    1、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安全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包括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管理员及其它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相关规定和制度。

    2、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有专用库房存放,专人(两人)妥善保管;领用手续严格,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教学实验室和各科研实验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凡易燃易爆的化学试剂,必须按要求存放。

    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废液及其他污物,不能乱倒,均倒入废液桶中统一处理。

    4、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剧毒、易爆、放射性等物资及贵重物资、器材、大精仪器设备等均应指定专人保管,定点定位地存放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好使用记录。

    5、对有毒物品加强管理,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制度,并妥善处理剩余毒品及残毒物品,在进行有毒气或腐蚀性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尽可能密闭化,实验时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6、凡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室,实验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细菌室的废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严禁在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吃饭、喝水及吸烟等。

    7、在涉及放射性实验室工作或接触放射线物质的人员,必须十分重视对射线的防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以免发生事故。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必须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专业管理部门统一。

    8、做好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室必须按区域、实验用房分别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应组织本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严禁违章搭电与超载用电。

    9、进入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10、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相关人员(教)应熟悉本室的设备和水、电、气供应管道及附属设施,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人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11、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必须交回,工作交替要有完善的交接手续。

    12、对违章操作,玩勿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实验室、学院、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对隐瞒不报、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严肃处理。

    13、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4、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尽快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记录清楚,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查。

    15、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将安全与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办法如下:

    (1)学院与教学实验室和各方向科研实验室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2)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由学院实验室的主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安全与卫生检查,每年至少4次,并记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

    (5)实验室主任每月组织有关实验管理人员对对实验进行例行检查,并记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时整改;

    (6)教学实验室和各方向科研实验室责任人每周对所负责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进行自行检查,并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学院和实验室。

    16、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实验室责任人和管理人员根据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17、本管理办法与最新修订的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同步开始实施。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

    关闭窗口